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该罪。立案前已付清工资,消除了危害后果,若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司法机关可能作出撤案决定。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处理建议
1)委托专业,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已付清工资的凭证、农民工的确认材料等,说明已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2)律师分析案件情节,如拖欠工资的时间、是否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否存在转移财产或逃匿等行为,若情节显著轻微,应向办案机关提出不认为是犯罪的意见。
3)若存在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及时付清工资等情节,律师应强调当事人的悔罪态度,请求办案机关撤案。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说明拖欠工资的原因和付清工资的情况,展现良好的配合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