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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环评报告造假)造成污染 200 万损失,已补做环评还能取保吗?

发布时间:2025-08-11 13:17:25

苏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环评报告造假)造成污染 200 万损失,已补做环评还能取保吗?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造成污染损失 200 万属于 “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保候审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无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已补做环评是悔罪表现之一,若能证明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机会获得批准。​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污染损失 200 万可能属于 “情节严重” 或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可能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
二、处理建议
1)尽快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说明已补做环评的情况,强调当事人积极弥补错误、降低危害的悔罪态度,为申请取保候审铺垫。​
2)律师分析案件情节,判断造成污染损失 200 万是否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若存在争议可提出异议,争取降低刑罚幅度。​
3)若当事人在案件中作用较小,如系受单位指使或胁迫,律师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4)律师收集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罪危险的证据,如单位证明、社区评价等,向办案机关证明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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