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造成污染损失 200 万属于 “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无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已补做环评是悔罪表现之一,若能证明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机会获得批准。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造成污染损失 200 万可能属于 “情节严重” 或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可能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
二、处理建议
1)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说明已补做环评的情况,强调当事人积极弥补错误、降低危害的悔罪态度,为申请铺垫。
2)律师分析案件情节,判断造成污染损失 200 万是否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若存在争议可提出异议,争取降低刑罚幅度。
3)若当事人在案件中作用较小,如系受单位指使或胁迫,律师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4)律师收集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罪危险的证据,如单位证明、社区评价等,向办案机关证明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