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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破坏交通设施罪(剪断高速护栏 50 米)未造成事故,已修复设施能否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5-08-11 12:56:13

长沙破坏交通设施罪(剪断高速护栏 50 米)未造成事故,已修复设施能否不起诉?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剪断高速护栏 50 米已对交通安全造成现实危险,符合该罪构成要件。但未造成事故、已修复设施属于情节较轻的表现,若综合其他情节,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处理建议
1)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与检察院沟通,提交设施修复证明等材料,说明当事人已积极消除危险,弥补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2)律师分析案件情节,如剪断高速护栏的时间、地点是否为交通流量较小的区域,是否及时发现未造成实际危险等,强调犯罪情节轻微。​
3)若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且无其他恶劣情节,律师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当事人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达深刻的悔罪态度,这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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