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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一九八〇年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发布时间:1981-02-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一九八0年底 

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3日<81>法研字第4号,<81>高检

发(刑)8号,<81>公发(研)第1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已全面施行,但一九八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一九八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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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3日<81>法研字第4号,<81>高检

发(刑)8号,<81>公发(研)第1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已全面施行,但一九八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一九八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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