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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1-05-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 

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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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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