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负责人认定需结合其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作用。若分公司负责人是按照总公司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整体策划、决策没有主导权,仅负责局部区域的业务推广或管理,获利较少且受总公司控制,可能被认定为。退佣后存在的可能性,退佣是悔罪表现之一,若同时符合的其他条件,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无社会危险性等,有机会获得批准。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并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对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处理建议
1)分公司负责人应委托专业,律师需收集证据证明其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如总公司的指令文件、业务流程规定、薪酬分配制度等,证明其无决策权,仅执行总公司安排。
2)详细梳理分公司负责人的具体职责,如是否参与平台整体运营策略制定、资金使用决策等,若仅负责日常管理、客户维护等辅助性工作,应向司法机关强调其作用的次要性。
3)积极退佣并保留相关凭证,律师可据此向司法机关说明当事人的悔罪态度,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4)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阐述当事人系、已退佣、无再犯罪危险等理由,并可提供保或保证金,增加取保成功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