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补税罚款后,仍能开展多方面风控工作。律师可从案件事实认定、量刑情节挖掘、法律适用争议等角度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补税罚款是重要的悔罪表现,但并非风控的终点,律师需结合全案情况进一步降低法律风险。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属于 “数额巨大”,1000 万远超该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虚开税款数额 1 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 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的,属于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二、处理建议
1)律师需全面阅卷,审查虚开行为的具体方式、参与人员的作用、税款数额的计算依据等,判断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如是否将合法代开行为误认定为虚开,或税款数额计算有误等。
2)深入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除已补税罚款外,审查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若有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争取在量刑中体现。
3)分析案件是否存在法律适用争议,如当事人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虚开行为是否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等,若存在争议可据此提出辩护意见,降低刑罚幅度。
4)对于案件,律师可论证当事人在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若属于或责任较轻的人员,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