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阶段存在争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但需符合严格条件。修复生态是重要的悔罪和弥补损失的表现,但若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如倾倒危废数量大、造成严重后果等,一般难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修复效果、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若犯罪情节轻微,且修复生态后消除了主要危害,可能会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并处:(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处理建议
1)委托专业,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审查污染环境的情节,如倾倒危废的数量、种类、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等,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2)收集生态修复的相关证据,如修复验收报告、环保部门的意见等,证明生态环境已得到有效修复,危害后果已基本消除。
3)强调当事人的悔罪表现,除修复生态外,若存在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律师应一并向法院提出,综合这些因素争取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