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可从案件事实认定、情节轻重、悔罪表现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虚假诉讼罪金额 100 万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通过有效风控,可争取从轻处罚或降低刑罚幅度。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假诉讼标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情节严重”,100 万符合该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处理建议
1)尽快委托专业介入,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如伪造借条的动机、过程、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损失等,制定风控策略。
2)若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如法院未作出生效裁判或未执行财产,律师应向公安说明该情况,强调社会危害性较小。
3)当事人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表达悔罪态度,若有自首情节(如在公安立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律师应及时提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4)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若存在退赃退赔行为(如已归还通过虚假诉讼试图侵占的财产),保留相关凭证,作为悔罪表现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