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发生事故,检察院已批捕的情况下,仍存在的可能性,但需结合具体情节争取。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非法存储甲醇 30 吨具有较大安全隐患,已符合该罪构成要件。虽已批捕,但如果能证明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存在其他有利情节,有机会变更强制措施为。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或者:(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
二、处理建议
1)委托专业,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细节,分析非法存储甲醇的具体情况,如存储地点、安全措施、是否采取整改措施等。
2)律师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说明未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当事人已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调查,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3)若当事人已采取整改措施,如将甲醇安全转移或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律师应收集相关证据,向检察院证明危险已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