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案价税合计 1000 万,已补税存在的可能性,但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虚开发票罪中,虚开金额 1000 万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无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已补税是重要的悔罪表现,若能证明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机会获得批准。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于 “情节严重”;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1000 万符合 “情节特别严重” 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二、处理建议
1)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说明补税情况,强调当事人积极弥补国家损失的悔罪态度,为申请铺垫。
2)若当事人在案件中作用较小,如系或受单位指使,律师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3)律师收集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罪危险的证据,如单位证明、社区评价等,向办案机关证明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