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2月X日X时X分许,被告人司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XXXXX的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XX路隧道XX出口处时,发现有民警设卡检查,遂冲卡逃逸驶入XX路高架,被追赶而来的警车在高架道路上逼停。因拒绝配合酒精检测,后在医院被民警强制抽取血样。经XX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司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司某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据此,对被告人司某犯,判处二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上诉人司某对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在对案情进行充分了解之后,积极地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进行沟通,并提交了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司某冲卡逃逸的证据不足,要求对司某适用。具体理由如下:
1、辩护人对一审认定司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但对认定其冲卡逃逸的情节,认为缺乏最关键的证据支持。在本案的5段视频中,未发现任何警察或辅警示意司某停车检查的视频记录,更未发现司某冲卡逃逸情节的视频记录,在监测酒驾的执法过程中均未出现司某的车辆。视频材料是证明司某拒绝检查、冲卡逃逸,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无论是卷宗材料还是执法记录仪的视频,均无这一最关键、直接的证据,所以不能得出司某冲卡逃逸的结论。
2、上诉人到案后第一时间的供述印证了其是正常通过检查点的。根据司某到案后于2月5日13时47分和16时12分作出的供述和5段视频材料,证明了上诉人司某主观上没有逃避检查,客观上没有冲卡逃逸的情节。
3、两名警察的笔录存在矛盾。根据这两份笔录,当时两人既是现场检查车辆的人员,又是追赶、截停车辆的人员。但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检查车辆的人员与追截车辆的人员并非同一人。
综上,本案所有视频中均没有上诉人司某冲卡逃逸的视频记录,上诉人且作出合理解释,两名警察的笔录也存在诸多矛盾。此外,上诉人司某是民营企业负责人,疫情期间日夜料理仍艰难存活,一旦被拘役二个月,公司在此期间无人打理,故辩护人要求对司某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维持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21)沪XX刑初XXX号对原审被告人司某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为二审案件,哪怕辩护人指出案件中关键的问题也未予开庭,想要改判或无罪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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