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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机油)货值 80 万,初犯能争取缓刑吗?

发布时间:2025-08-08 11:48:40

广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机油)货值 80 万,初犯能争取缓刑吗?

初犯存在争取缓刑的可能性,但需符合一定条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货值金额 50 万元以上不满 200 万元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此需存在减轻处罚情节使刑期降至三年以下,且符合其他缓刑条件,初犯才有机会适用缓刑。​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 80 万对应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量刑档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处理建议
1)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分析是否存在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若符合)等,若有可争取将刑期降至三年以下,为适用缓刑创造条件。​
2)积极退赃退赔,尽可能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是重要的悔罪表现,有助于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3)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达对自己行为的深刻认识和悔罪态度,认罪认罚可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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