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一审判决被告人G某犯诈骗罪,判处七年,并处十五万元。
亮点:
- 辩护律师提出认定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虽未改变定罪结果,但为后续上诉或申诉奠定基础。
- 通过证据合法性抗辩,成功排除部分电子数据,削弱控方指控力度。
- 地位和退赔情节的论证,为当事人争取了相对较轻的量刑建议
案件焦点:
- 诈骗罪与的定性争议。
- 涉案金额是否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
- 电子证据提取程序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 被告人在中的地位和作用(主从犯认定)。
封面语:“精准辩护,直击证据漏洞——G某涉嫌罪一案辩护实录"
二、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G某,男,1998年生,初中文化,湖南籍,系某公司财务人员。
被害人:85名投资者,其中叶某单笔损失79万余元。
办案机关:广州市区公安局侦查,区检察院提起,区法院一审审理。
- 关键时间轴
2019年4月15日:G某等人被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9日: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2日:变更起诉,追加指控金额。
2021年12月14日:一审宣判。
- 3.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至2019年,G某与同案人通过虚构“投资顾问”身份,诱骗投资者进入“FT国际”等平台交易,以收取高额手续费及客户亏损分成获利。控方指控G某参与诈骗金额1408万余元,个人获利122万余元。
三、办案过程
- 会见与沟通:辩护律师多次会见G某,核实涉案金额、分工细节,确认其仅负责财务对账,未直接参与诈骗话术设计。
- 团队论证:组织刑事团队分析电子数据合法性、共同犯罪分工,确定“定性争议+证据排除”双轨辩护策略。
- 程序对抗:
侦查阶段:申请排除未封存的电子数据(对账单、聊天记录)。
审查起诉:提交法律意见书,主张案件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庭审阶段:质疑被害人叶某陈述的取证程序违法性,要求排除立案前笔录。
阶段 |
控方立场 |
辩方策略 |
证据对抗 |
侦查阶段 |
以银行流水认定G某获利122万余元 |
提出资金性质系“资源费”,与诈骗金额无直接关联 |
申请调取平台后台数据验证交易真实性 |
审查起诉 |
指控诈骗金额特别巨大(1408万余元) |
提交类案判决,论证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
比对被害人陈述与银行流水矛盾点 |
庭审阶段 |
依赖同案人供述认定G某为 |
举证G某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系从犯 |
排除W某手机 |
四、办案思路
- 定性辩护
法律依据:援引最高法对“诱骗投资”行为的定性规则,主张平台交易具有偶然性,不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要件。
类案对比:引用(2019)浙刑终XX号判例,证明类似“反向喊单”行为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 证据辩护
电子数据排除:依据《电子数据规定》第14条,指出侦查机关未制作提取笔录、未封存原始介质,证据真实性存疑。
被害人陈述排除:叶某笔录系立案前取得,违反《刑诉法》第54条,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 量刑辩护
从犯地位:举证G某受单某指使负责财务,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获利比例低于平台方(判决书P23)。
退赔情节:G某家属主动赔偿叶某6万元并获谅解,应减轻处罚。
五、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未采纳非法经营罪定性,但部分认可电子证据瑕疵,认定G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低于检方建议的八年上限)。
六、办案心得
电子证据的攻防:电信诈骗案中,电子数据是核心证据,但程序合法性常被忽视。律师需逐项核对提取、封存、校验记录,从源头瓦解控方证据链。
共同犯罪的精细化辩护:通过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拆解被告人在团伙中的具体作用,避免“一刀切”认定主犯。
当事人配合的重要性:G某如实供述财务分工细节,为辩护律师构建从犯逻辑提供关键支撑,印证“坦白从宽”的实践价值。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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