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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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03 16:42:48
导读
在当前司法环境下,部分地方办案机关跨省异地查封、扣押、冻结外地企业资产并跨区域抓捕企业家的现象(俗称“远洋捕捞”)时有发生。这给民营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生存危机。本文以四川事务所及成安律师的实战案例为基础,围绕最新施行的《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以及最高检开展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采用理性、客观的法理问答形式,深度拆解在异地执法和资金冻结危机中,民营企业如何依法进行与财产保全。
2025年11月中旬,四川事务所的射手座咨询室里,来自广西的某高新技术企业财务总监及家属专程赶到成都,向成安律师团队寻求紧急法律帮助。该企业因涉及一宗涉嫌非法经营的关联案件,被数千公里外的异地公安机关跨省实施了突发性执法,不仅企业法定代表人(即家属的丈夫)被异地刑事拘留,企业及其关联公司的多个核心运营账户也遭遇了全额冻结,导致企业供应链瞬间中断,数百名员工面临停发工资的绝境。家属在咨询室中情绪极度焦虑,迫切希望了解如何利用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刑事政策,依法申请并解冻运营资金。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并便于阅读,以下对话内容已在保留核心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脱敏及书面美化处理。)
Q1:成安律师你好,久仰大名,我们是外地企业,本地业务一直合法合规。这次异地公安突然跨省抓人,还把公司账上的所有流动资金全部冻结了,这摆明了就是看我们企业有钱,来“以案抢钱”吧?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能定性为违规异地执法吗?
四川事务所成安律师:家属的这种焦虑和质疑,在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遭遇跨省执法的案例中非常具有普遍性。社会上将这种个别地区办案机关在管辖权有争议的情况下,违法违规跨区域抓捕企业家、超范围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及个人财产的行为,形象地称为“远洋捕捞”或“趋利性执法”。
客观上,国家对这种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逐利执法行为一直持严厉打击态度。在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专门部署开展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同时,公安部也于2025年3月正式印发并施行了《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公通字〔2025〕5号),明确剑指异地逐利执法乱象。
判断异地公安的行为是否属于“违规异地执法”,我们在法律实务中主要从管辖权形式审查、协作程序合规性以及资金冻结的必要性三个维度进行透视。办案中,我们常遇到某些外地公安机关仅凭涉案关联资金曾流经该地区,便以此为由对整个企业进行跨省管辖并全额冻结账户。这在法律上显然存在管辖权滥用和超范围冻结的嫌疑,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实质性控告与纠正的。
Q2:我老公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全家和公司的骨头都被抽走了。我们现在最大的诉求就是必须先把人取保出来,他在看守所关着,企业没法签字,银行没法贷款,很快就会倒闭。我们希望能用保护民营企业那个政策去申请取保,这个把握有多大?
四川事务所成安律师:企业负责人身处羁押状态,确实会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停滞的连带危机。但家属需要理性认识到,任何“刑事政策”在司法适用中都必须转化为具体的“法定程序”和“证据事实”,绝不存在仅凭一纸政策口号就能自然获得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的核心法律考量在于“社会危险性”的实质评估。在涉企犯罪中,我们律师团队会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指导意见,向办案机关提交详尽的调取证据和法理意见:
第一,论证涉案企业具有正常的生产经营状况,当事人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毁灭证据或社会逃逸的危险性;
第二,详细陈述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运转、员工就业、税务缴纳及对外履行合同中的不可替代性,论证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或监视居住)更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办案中,我们常能通过精细化的事实还原争取到这一结果。例如,在四川事务所办理的Y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中,涉案事故造成三人死亡,情节极其严重,企业一度停工,Y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成安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调取了企业在日常安全管理、预防措施及事故发生后积极垫付、自救的客观证据,在法理上充分论证了Y某人身危险性较低、需要主持企业善后及赔偿工作。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团队的专业书面申请,成功为Y某办理了,确保了企业的后续平稳过渡。
Q3:有些朋友跟我们说,外地公安抓人就是为了逼我们拿钱去“赎人”,只要我们态度强硬不给钱,或者干脆用‘放了人企业才能活’去跟办案人员谈判就行,真的是这样吗?直接去“谈”会有什么后果?
四川事务所成安律师:这种“以交钱换放人”或“以企业倒闭为要挟进行对抗”的想法,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属于极大的认识误区,且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
首先,刑事诉讼不是商业谈判,任何合法的程序流转都必须建立在法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之上。如果企业及家属采取盲目的对抗情绪,不仅无法让办案机关妥协,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毫无悔罪态度”或“具有串供、毁灭证据的社会危险性”,从而导致申请被直接驳回,甚至面临更长期的逮捕羁押。
其次,对于异地办案机关涉嫌趋利执法的案件,正确的应对方式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运用“证据与程序的规则”进行合法理性的抗辩。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非正式的“谈判”,而应当通过专业律师向办案机关及同级或上级检察机关递交严密的法律意见书。
在卓安团队办理的 F 某单位行贿案(涉案金额达 201 万元)中,异地办案机关在调查受贿案件时将民营企业家 F 某羁押,并对企业正常账户进行了限制。辩护团队没有采取对抗姿态,而是严格依据关于单位的构成要件,向司法机关递交证据,论证F某在交往中“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且企业正在承担重大社会生产项目,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兼顾企业生存。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综合裁量意见,不仅推动对 F 某适用(判处二年,二年),也最大限度减小了刑事诉讼对企业生产的负面冲击。(注:根据2026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单位行贿200万元以上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起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若在当前司法环境下,必须积极挖掘自首、立功、积极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才能依法减轻处罚降至三年以下进而适用,这进一步凸显了精细化辩护的核心价值。)
Q4:我们公司账户里的几千万元流动资金现在全部动不了了,供应商催款、员工工资、租金都成了大问题。异地公安对我们的账户进行跨省‘全额冻结’,难道他们可以无限期、无额度地冻下去吗?法律上有什么限制?
四川事务所成安律师:异地公安对企业银行账户实施“全额冻结”“一超多冻”是目前涉企趋利性执法中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之一。但在法理上,公安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有着非常明确的“比例原则”与“必要限度原则”限制。
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24〕22号)以及最新司法政策要求,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以下硬性红线:
在实务中,针对违规冻结,我们律师通常会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的“解除或部分解冻资金申请”;若办案机关不予理睬,我们将依据最高检2025年启动的专项监督工作,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监督专区或企业所在地省级公安、检察机关,对明显超越涉案金额、严重影响企业生存的违规冻结行为发起合法的监督与控告程序。
Q5:如果我们现在为了保住企业,被迫配合异地公安,把他们要求的“罚款”或者所谓的“违法所得”交了,能确保人肯定能放出来吗?我们最怕的是钱交了,结果人依然被关着重判。
四川事务所成安律师:这是一个极其关键且敏感的现实抉择。在没有律师协助进行涉案资金性质甄别的情况下,盲目、违背事实地“交钱认罪”往往会带来难以挽回的灾难性后果。
在刑事诉讼中,涉案资金的交付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定性:
在处理此类两难境地时,四川事务所始终坚持“先析罪、后理财”的精细化辩护思路。
例如,在卓安所承办的L某涉嫌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外地办案机关跨省扣押了数千万元的企业资金,并逮捕了实控人L某。成安律师团队介入后,顶住压力,坚持对涉案产品的物理属性、行业行政许可和合同履行过程进行了严密的合规核查。辩护人认为,该涉案行为实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根本不构成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团队坚持不进行非法的“资金妥协”,而是持续向检察机关和法院提交罪不致刑的法理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无罪抗辩意见,依法撤回了对L某的起诉,L某无罪释放,涉案被冻结的数千万元资金也全额予以解冻。这证明,只有基于事实和法律的坚定抗辩,才能真正做到“保人又保财”。
Q6:办案机关现在指控我们涉嫌“单位”和“”。我们觉得这只是行业里为了拉业务的常见往来,怎么可能就成了犯罪呢?对这类涉企罪名,律师有什么精准的突破口吗?
四川事务所成安律师: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合规意识欠缺,常常在税收、融资、市场销售等环节触碰刑事红线。但在辩护实务中,针对这些涉企犯罪,法律本身留有非常严密的专业辩护空间。
以单位为例,虽然《修正案(十二)》及2026年5月1日起最新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落实了“受贿行贿一起查”、对齐公私领域处罚阶梯的平等保护要求,但单位在实体构成和入罪门槛上仍有着极为严格的限制。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精准拆解:
此外,针对涉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我们还可以通过“刑事政策的程序化转化”来争取最优结果。例如在卓安所承办的四川首例逃税案——L某案中,L某因涉嫌逃税10万余元被异地联合调查,企业面临刑事重创。在《修正案(七)》施行后,成安律师团队紧扣新规中关于“首次逃税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法精神,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进行了精细化辩护。由于该案处于新旧法过渡的特殊历史时期,团队最终推动法院依法判决对 L 某免予刑事处罚,在当时最大限度减轻了刑事打击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冲击。需要说明的是,在现行司法实践中,若完全符合该阻却追诉条款,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全力争取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不留刑事前科的彻底无罪化效果,以此真正保全民营企业家的声誉。
Q7:异地公安跨省到我们企业所在地抓人,他们难道不需要考虑本地公安的管辖权吗?我们能不能申请把这个案件移送回我们企业本地来办理,这样我们至少在本地配合调查还方便一些?
四川事务所成安律师:这涉及到中非常关键的“”问题。
根据公安部2025年施行的《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跨省涉企犯罪案件,应当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而“主要犯罪地”是指企业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地或者主要犯罪活动实施地。同时,新规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地分散、主要犯罪地不明确,特别是受害人为不特定人员的,应当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异地公安机关在管辖权不明确、甚至本无管辖权的情况下,为了趋利目的强行异地立案跨省抓人,我们律师团队会采取以下程序性自救措施:
因此,通过律师积极沟通本地公安与检察院,依法提出管辖异议并申请将案件移送回企业所在地管辖,是一条完全可行且有法可依的专业路径。
Q8:我们听人说外地人生地不熟,异地的法官、检察官肯定会偏袒本地公安,即使我们在法律上有道理,到了外地法庭也只能任人宰割、直接重判,是这样吗?你们成都的律师过去管用吗?
四川事务所成安律师:家属的这种“地方保护主义”顾虑在直觉上可以理解,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监督体制下,这种顾虑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被专业的法理抗辩所化解的。
首先,我国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哪个地区的检察院和法院,在法庭审理阶段,都必须遵循统一的法定证据标准。
其次,针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涉企趋利性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5年起开展了专项监督行动,重点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异地执法等行为。这在客观上给异地司法机关套上了极为严格的“合规紧箍咒”。
四川事务所作为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多地直营分所的专业刑辩所,依托于独创的“大后台+律所小前台”一体化运营模式,能够调动全国范围内的专业资源。我们办案不仅靠律师个人的现场发挥,更是靠卓安团队的“三重审查机制”及标准化的“案件质量品控手册”来输出防线。在法庭上,我们用严密的法理剖析、详实的财务审计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指引去说服法官。在事实与铁证面前,任何偏袒都将面临二审改判以及司法责任倒查的巨大代价。
Q9:如果委托你们,你们律师是通过什么渠道去帮我们跟办案机关沟通的?我们是应该直接去跟外地公安软磨硬泡,还是去上级部门控告?哪种方式对保人、解冻资产最见效?
四川事务所成安律师:在异地涉企刑事危机中,多维度的“分权与监督制约策略”通常是最行之有效的。软磨硬泡无法解决底线法律问题,而盲目不实控告可能导致办案机关产生对立情绪。我们律师团队的专业操作通常分为三个步骤:
这种“多管齐下、层层施压”的合法途径,远比家属个人的盲目奔波要精准、高效得多。
Q10:成安律师,实不相瞒,现在我们企业账上已经发不出工资,供应商天天堵门,我们现在账面上能动用的钱很少。如果我们要委托你们,这笔律师费和异地差旅费对我们来说是个沉重负担。你们怎么保证能帮我们办成事,钱不白花?
四川事务所成安律师:非常理解企业现在面临的财务极限压力。在企业主心骨被羁押、资金断裂的双重危机下,家属的每一分钱都必须花在刀刃上。
首先,作为专业的,我们必须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严禁对任何案件的结果进行“打包票”或“百分之百”的虚假承诺。任何向家属承诺“只要交钱就必定能放人”的说法,不仅违法,也是极不负责任的。
其次,四川事务所之所以在业内创下了卓越的口碑和零投诉的战绩,靠的是我们“透明化、产品化、团队化”的办案服务体系:

异地涉企刑事案件管辖与财产保全法律抗辩要点表
针对当前异地跨省针对民营企业执法及资金冻结的焦点问题,律师团队在实务中主要依据下表所列之核心法律依据及抗辩维度,开展合法化救济工作:
| 涉案实体/程序节点 | 异地办案常见涉嫌违规情形 | 核心法律抗辩维度(律师介入切入点) | 核心适用法律及政策依据 |
| 刑事管辖权归属 | 仅因极少部分涉案关联资金流经该地,或者被害人在本地,便对省外民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强行刑事立案并跨省抓人。 | -提出,论证企业所在地属于主要犯罪地,或主要犯罪地不明确,应移送回企业所在地管辖。 | 《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公通字〔2025〕5号)第一条、第二条。 |
| 涉案资产查封冻结 | 对企业基本账户、关联子母公司账户进行无差别的全额冻结,未预留员工工资及基本运营税费。 | -申请部分解除冻结,论证资金冻结明显超出指控犯罪涉案金额,属于超额冻结; -要求剥离并退还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的刚性生产开支。 |
《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24〕22号)限额冻结要求。 |
| 强制措施适用() | 对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不加甄别地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高强度羁押性强制措施。 | -申请或监视居住,详细提交《企业正常运转必要性及社会危险性实质审查报告》,论证其在外更利于民生保障和企业自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两高两部部署开展之『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及最高检《关于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 |
| 违法异地协作 | 异地公安未履行层报省厅备案、未向协作地公安出示协作公文,直接跨省实施搜查、扣押或抓捕。 | -提请协作地公安机关依职权对委托地违法办案提出异议并层报上级,通过协作地省级公安通报委托地省级公安协商处理,依法阻滞违规协作进度。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
结语
民营企业突遭异地刑事执法和资金冻结,是企业发展生命周期中极为凶险的法务风暴。面对这一危机,当事人及家属应当保持理性与克制,在面临资金和人身多重极限挤压时,及时借助专业的力量,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管辖权、财产范围以及强制措施的精细化、制度化抗辩,才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依法保全企业的生命线。
【成安律师团队·四川事务所职务犯罪辩护全景成果一览】
四川事务所团队秉持“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的主张,在职务犯罪(包含监察留置应对、退赃退赔、主体资格剥离、涉案金额核减等)领域积累了极富行业影响力的客观数据与标杆判例。
| 辩护核心成果/诉求维度 | 律所/律师硬核办案数据 | 卓安职务犯罪(及关联犯罪)代表案例 | 成安团队核心辩护策略与突破点 |
| 无罪辩护、撤销案件与检察院撤回起诉 | 累计取得无罪化处理及不起诉/撤诉80+件 (卓安团队累计取得无罪化处理案件500+件,含近10份法院生效无罪判决) |
1.原青白江区某局局长梁某玩忽职守案:检察院对梁某撤回起诉,实现无罪释放。2.某高校涉嫌单位案:成功阻断责任向学校单位及负责人的蔓延,检察院撤回起诉。3.朱某涉嫌行贿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介入抗辩,最终获不予立案决定。4.原某人大代表Y某涉嫌职务侵占案:办案机关最终作撤销案件处理。 | 严格运用证据合法性审查与单位/个人责任切割。在职务犯罪与关联犯罪中,精准找出控方证据链中的事实漏洞和逻辑阻断点,论证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
| 身份剥离、罪名重构与法定刑幅度大幅拉低 | 通过精细化罪名认定与身份抗辩,实现大幅度罪轻改判 | 1.国企高管T某受贿案:面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顶格指控,成安律师团队采用“身份剥离”策略,成功将指控罪名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使法定刑幅度实现断崖式下降。2.F某(社区主任)贪污、受贿案:精细化辩护其“从事公务”的主体争议,促成量刑显著优化。 | 职务犯罪的重刑往往源于“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身份。卓安团队通过主体的任命、委派、合同关系及职务权限审查,对不合规的主体定性进行抗辩,实现重罪向轻罪的定性逆转。 |
| 涉案金额强力抗辩、审计级剥离与核减 | 累计促成职务犯罪涉案金额核减超5亿元 | 1.W某受贿案(指控干股分红等共399.55万元):对干股分红的法律性质、权属及到账实际进行强力抗辩,成功核减337.25万元干股认定。2.D某受贿案(指控75.05万元,一审判六年):二审介入,精准打击“以借为名”的索贿指控,成功核减50万元核心指控金额,改判为2年6个月。3.L某贪污受贿案(指控2000万元):对证据进行财务审计级别的核实,成功核减280.21万元,判15年避免了重刑。4.G某贪污案(指控24万余元):厘清“单位惯例”与“公务支出”界限,剥离指控金额,结合退赃判处十年。 | 职务犯罪多涉及账目往来和干股协议。辩护人需具备“财务审计级”的证据核查能力。通过厘清“公务合理支出、单位报销惯例”与“个人非法占有”的界限,逐笔剔除控方指控中不合理的金额。 |
| 二审上诉、抓住程序瑕疵撤销原判与发回重审 | 累计促成职务犯罪发回重审、二审改判案件30+件 | 1.Y某受贿案(指控涉案金额5720万元):一审被判重刑。二审中成安律师介入,精准指出原审事实认定错误,成功促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成都市某局前规划处章某受贿、挪用案:一审认定两罪。二审律师精准切入,成功改判挪用公款400万元罪名不成立(二罪中成功打掉一罪)。 | 二审改判极难。卓安团队善于在阅卷中“拿放大镜看细节”,通过击穿一审判决中存在的“核心程序瑕疵”或“关键事实认定逻辑漏洞”,成功动摇原判证据链条。 |
| 多罪并罚/重罪叠加精细化合并量刑辩护 | 应对三罪/多罪并罚的顶格刑风险,成功避免重判 | 1.徐某(原达州农行副行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非法发放贷款达8亿,轰动中央):面对极其复杂的指控,成安律师团队深度介入,辩护成功(保命免死,免予)。2.S某医院院长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罪叠加)案:针对的计算基数开展强力核减,最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九年,成功避免顶格重刑。 | 面对“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数罪叠加,辩护团队采取“分项瓦解、立功协助、合并折算”的复合策略。通过拉低个罪量刑基数并辅以重大立功情节,达到拉低最终执行刑期的目的。 |
| 积极退赃认罪、依法争取与免刑 | 累计取得职务犯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判决120+件 (卓安团队累计取得700+件、判决700+件) |
1.原四川某石油公司副经理李某(L某某)贪污案:成功获判。2.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陈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一二审均获判。3.某股份公司负责人周某受贿案(涉案3万余元):成功免予刑事处罚。4.某天然气公司总经理Y某受贿案(涉案30万元):成功获。5.F某单位行贿案(涉案201万元):成功争取到结果。6.原某省海峡建筑设计院院长T某贪污案:成功获判。 | 争取需要协助当事人家属抓住“留置期结束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黄金窗口期。辩护团队注重全额退赃指引、立功情节梳理以及合规利用认罪认罚制度,帮助当事人达成最佳量刑效果。 |
| 监察留置阶段前置介入与公职人员合规防范 | 为上百名公职人员、国企高管提供专项刑事风控辅导 | 1.在多起省部级、厅局级领导干部案中(如:某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Z某受贿案、原某省广播电台党委副书记Z某受贿案等),辩护团队在早期起诉衔接阶段精准切入,提供了深度、有效的罪轻辩护。2.累计主讲刑事风控培训500多场,受众包括上千名企业高管及公职人员。 | 独创了“监察留置阶段前置介入”与“审查起诉阶段三重审查”(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机制。团队能在留置初期协助家属制定权利保障方案,并为当事人开展心理疏导及危机应对。 |
在职务犯罪这种对专业深度、政治大局观及辩护细节有着极致要求的硬核领域,四川事务所始终秉承“以人为本,长期主义,服务向善”的价值观。打破了传统律师“单兵作战”的低效模式,采用“公司化、平台化、一体化”的强总部管理机制,对所有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启动“大案三级论证”(开展庭审模拟与质证逻辑推演)。这些实打实的辩护战绩与高含金量的量刑突破,不仅是卓安在刑事领域专业度的证明,也为每一位面临困境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战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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