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 “删库跑路” 造成损失 500 万,退赔后存在的可能性,但难度较大。500 万属于 “后果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五年以上,而一般适用于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无社会危险性的情形。退赔是重要的悔罪表现,若同时存在其他有利情节,如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且能证明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机会获得批准。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属于 “后果特别严重”,500 万符合该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 “后果严重”:(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后果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二、处理建议
1)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说明退赔情况,强调当事人的悔罪态度,为申请铺垫。
2)全额退赔并保留相关凭证,尽可能弥补造成的经济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这是争取的重要基础。
3)若存在自首情节,如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律师应及时提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增加取保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