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 万条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因此需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若存在减轻处罚情节使刑期降至三年以下,且符合其他条件,初犯才有机会适用。
一、涉及的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情节严重”:(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按照此标准,50 万条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已达 “情节特别严重”。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二、处理建议
1)委托专业,律师需分析案件中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若 50 万条多为普通信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强调犯罪情节的相对较轻程度。
2)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悔罪态度,认罪认罚可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
3)若存在自首情节,如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律师应及时提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刑期降至三年以下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