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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7-08-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答复

(2007年8月11日 [2006]刑监他字第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冀刑执字第486号减刑裁定,没有法定程序、法定理由撤销。

罪犯刘文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有强奸罪抢劫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对刘文占以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决定对罪犯刘文占执行无期徒刑是正确的。

现监狱报请为罪犯刘文占减刑,你院在计算刑期时,应将罪犯刘文占第一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至漏罪判决之间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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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1日 [2006]刑监他字第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冀刑执字第486号减刑裁定,没有法定程序、法定理由撤销。

罪犯刘文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犯有强奸罪抢劫罪。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新的判决,对刘文占以强奸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决定对罪犯刘文占执行无期徒刑是正确的。

现监狱报请为罪犯刘文占减刑,你院在计算刑期时,应将罪犯刘文占第一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之后至漏罪判决之间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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