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日期问题的复函
(1963年11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号函已收阅。关于被判处徒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日期的问题,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号关于被判处徒刑、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曾经作过解答,即:“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的犯罪分子,在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日期。”这个批复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你院仍按此批复转告有关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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