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1957-0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期间或者取保监外执行的犯人可以依法结婚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2月26日〔57〕法刑字第346号请示收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 关于由死缓减为其刑期应如何计算问题,我们与司法部正在进行研究,当另行通知。
(二) 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或者取保监外执行(包括因病在内)的犯人,在缓刑或者取保监外执行期间是否可以结婚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这种犯人只要是合于婚姻法所规定结婚条件的,也和一般公民一样,是可以登记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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