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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犯盗伐林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5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应当依照《解释》确定的标准具体掌握。即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1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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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应当依照《解释》确定的标准具体掌握。即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20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2000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00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1万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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