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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发布时间:2020-06-06

依照《刑法》第344条的规定,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4条的规定处罚。

344条中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涉案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行业人获利数额等方面予以考虑。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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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344条的规定,犯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刑法》第346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344条的规定处罚。

344条中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涉案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行业人获利数额等方面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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