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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94条第3款规定,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本条第4款规定,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该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5.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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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条第4款规定,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该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的;

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5.致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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