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并处;积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可以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根据黑社会性组织成员在中所居的不同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正确定罪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发展过程中已经退出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后逐步发展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犯分子,应对其本人参与及其实际担任组织者、领导者期间该组织所犯的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于犯罪的工具,应当依法追缴、没收。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法应当并处没收财产。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数额特别巨大,但因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拒不交代涉案财产来源、性质,导致违法所得以及其他应当追缴的财产难以准确查清和追缴的,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以及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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