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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印章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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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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