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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上述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199882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凭证的,按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根据200011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225条、第28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0011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第2项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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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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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中的“情节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上述规定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199882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凭证的,按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根据200011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225条、第28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00111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第2项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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