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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11月)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补充规定:

1.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妨害公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持械妨害公务的;

3)烧毁警用、公务车辆的。

4.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277条规定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致人轻伤的,可按本罪从重处罚。

2.根据201211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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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犯妨害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规定: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911月)对妨害公务罪的量刑作了如下补充规定:

1.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妨害公次数、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和情节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30%:

1)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持械妨害公务的;

3)烧毁警用、公务车辆的。

4.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277条规定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于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造成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罚;致人轻伤的,可按本罪从重处罚。

2.根据201211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3.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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