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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留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备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基本犯罪构成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档量刑幅度:

1)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6)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7)数量或者数额上述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时,必须并处罚金;但是,可以单处罚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档量刑幅度:

1)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文物解释》第1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文物解释》第1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51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把握本罪的构成条件

金爵单根据《文物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6)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2.严格把握本罪的“情节严重”

根据《文物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文物解释》第1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文物解释》第1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3.武装掩护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理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关于量刑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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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本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处罚。留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备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基本犯罪构成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档量刑幅度:

1)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6)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7)数量或者数额上述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时,必须并处罚金;但是,可以单处罚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档量刑幅度:

1)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文物解释》第1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文物解释》第1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51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把握本罪的构成条件

金爵单根据《文物解释》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2)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6)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2.严格把握本罪的“情节严重”

根据《文物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文物解释》第1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文物解释》第11条第1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3.武装掩护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处理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关于量刑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对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况等因素,制定适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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