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并处或者;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了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根据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应以本罪依照本条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根据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辑私的,应以走私核材料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定的,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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