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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备注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罚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本犯罪构成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档量刑幅度:

1. 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2.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4.达到《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附加刑既可以处罚金,也可以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 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3. 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4.达到《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基本刑

本罪的基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与一般犯罪的基本刑从低往高的顺序排列不一样,也与故意杀人罪从最高死刑往下排列不一样。本罪是先列基本刑,后列情节特别严重的,再列情节较节的因此,除了司法解释明确列为“情节较轻”情形的外,对构成犯罪的,首先考虑在基本刑范围内考虑,然后再考虑是否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的情形。如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的,只要走私一支,就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只有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才根据枪支的数量确定是否属于情较轻甚至不以犯罪处理的情形。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2)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4)达到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本罪在基本刑范围量刑的,财产刑既可以是罚金也可以是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对判处有期徒刑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几个少有的规定之一。在具体适用时要严格掌握,根据案件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是适用罚金刑还是没收财产刑。适用没收财产刑时,一般不适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只有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才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较轻”可意书剂

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3.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3)走私《走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4)达到走私《走私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至第(3)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本罪已经取消了死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9条的规定,刑法取消了本罪的死刑规定。这主要是由于中央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死刑的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后所作的修改。本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前,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少适用死刑,取消本罪的死刑不会对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对本罪最高处以无期徒刑也可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实际需要,并做到罪贵刑相适应。

5.关于武装掩护走私的量刑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武器、弹药的,应当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有学者认为刑法对武装掩护走私规定了独立的罪状和法定,武装掩护走私可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适用。我们认为此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

理解和适用该款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本款的规定处罚。

2)武装掩护走私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走私对象确定其适用的罪名。武掩护走私的,不论其适用走私罪的哪个具体罪名,均应按照走私武器、弹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在依照走私武器、弹药罪处罚时应从重处罚。

6.关于量刑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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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刑法》第151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备注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轻,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罚金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基本犯罪构成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档量刑幅度:

1. 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2.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4.达到《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附加刑既可以处罚金,也可以没收财产

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 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3. 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4.达到《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附加刑必须并处没收财产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和适用本罪的基本刑

本罪的基本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与一般犯罪的基本刑从低往高的顺序排列不一样,也与故意杀人罪从最高死刑往下排列不一样。本罪是先列基本刑,后列情节特别严重的,再列情节较节的因此,除了司法解释明确列为“情节较轻”情形的外,对构成犯罪的,首先考虑在基本刑范围内考虑,然后再考虑是否于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的情形。如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的,只要走私一支,就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只有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才根据枪支的数量确定是否属于情较轻甚至不以犯罪处理的情形。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的;

2)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

4)达到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犯本罪在基本刑范围量刑的,财产刑既可以是罚金也可以是没收财产。这是我国刑法规定中对判处有期徒刑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几个少有的规定之一。在具体适用时要严格掌握,根据案件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是适用罚金刑还是没收财产刑。适用没收财产刑时,一般不适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只有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才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较轻”可意书剂

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走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不满五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二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3.正确把握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走私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走私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3)走私《走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

4)达到走私《走私释》第1条第2款第(1)项至第(3)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本罪已经取消了死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9条的规定,刑法取消了本罪的死刑规定。这主要是由于中央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死刑的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后所作的修改。本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前,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少适用死刑,取消本罪的死刑不会对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对本罪最高处以无期徒刑也可以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实际需要,并做到罪贵刑相适应。

5.关于武装掩护走私的量刑

依照《刑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武器、弹药的,应当在《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有学者认为刑法对武装掩护走私规定了独立的罪状和法定,武装掩护走私可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适用。我们认为此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

理解和适用该款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所携带的武器无论是否使用,均应按照本款的规定处罚。

2)武装掩护走私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应当根据具体走私对象确定其适用的罪名。武掩护走私的,不论其适用走私罪的哪个具体罪名,均应按照走私武器、弹罪处罚。

3)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在依照走私武器、弹药罪处罚时应从重处罚。

6.关于量刑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不高,最高司法机关还未能总结出一套比较完整的量刑规范化方案,有待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作出详细的规定。在此之前,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的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制定适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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