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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1-07-13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7.03.12
【资料类别】有关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是落实中央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统一各政法部门思想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帮助广大读者正确理解《意见》的背景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死刑核准制度。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央审时度势,决定依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中央决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命关天,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质量问题尤为重要。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杜绝冤错案件发生,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担负的重大责任,是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顺利实施的关键,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经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制发了本《意见》。《意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正确办理死刑案件,保证办案质量,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法律规定,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的责任。《意见》共五部分,五十二条,分别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意见》第一部分强调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要求;第三部分分别从侦查、提起公诉、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审判、执行五个方面提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理死刑案件的具体要求;第四部分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第五部分规定了死刑案件办案责任追究制度。
  问: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要求?
  答:《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求:
  (一)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为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要正确运用死刑这一刑罚手段惩罚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见》规定,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二)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必须继续贯彻执行。《意见》规定,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要更加注意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做到少杀、慎杀。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意见》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避免因剥夺或者限制他们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四)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裁判原则对于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意见》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必须依法惩处;对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考虑。
  问: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公安机关战斗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负责死刑案件的侦查,这是保证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基础环节。《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
  二是加强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工作。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作同一认定。
  三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侦查机关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被羁押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严禁违法取证,严禁暴力取证。
  四是全面移送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包括第一次讯问笔录及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在内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一并移送。
  问: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人民检察院发挥哪些作用?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死刑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对保证死刑案件质量负有重要责任。《意见》强调:
  一是严格把握案件的法定起诉标准。《意见》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核查。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问: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
  答:人民法院负责对死刑案件的审判,这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最后关口,责任重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意见》提出:
  一是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上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一、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书面陈述、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意见》强调,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派员出庭。
  三是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认真审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四是复核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
  问:《意见》对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职责中有什么要求和保障?
  答:律师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保证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起到重要帮助作用,《意见》对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职责中有以下要求和保障:
  一是律师应当尽职尽责。《意见》要求,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发现有刑讯逼供情形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反映。
  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材料提供便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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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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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使办理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是落实中央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统一各政法部门思想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帮助广大读者正确理解《意见》的背景和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死刑核准制度。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央审时度势,决定依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中央决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有利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利于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从制度上保证死刑裁判的慎重和公正,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生命线。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人命关天,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质量问题尤为重要。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刑事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杜绝冤错案件发生,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担负的重大责任,是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顺利实施的关键,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经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制发了本《意见》。《意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正确办理死刑案件,保证办案质量,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问:《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法律规定,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的责任。《意见》共五部分,五十二条,分别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意见》第一部分强调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要求;第三部分分别从侦查、提起公诉、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审判、执行五个方面提出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办理死刑案件的具体要求;第四部分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第五部分规定了死刑案件办案责任追究制度。
  问: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应当遵循哪些原则要求?
  答:《意见》提出,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要求:
  (一)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为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要正确运用死刑这一刑罚手段惩罚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见》规定,坚持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则,真正做到有罪依法惩处,无罪不受刑事追究。
  (二)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必须继续贯彻执行。《意见》规定,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要更加注意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做到少杀、慎杀。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三)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意见》规定,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避免因剥夺或者限制他们的合法权利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
  (四)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裁判原则对于防止冤错案件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意见》明确规定,对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意见》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必须依法惩处;对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考虑。
  问: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公安机关战斗在打击犯罪的第一线,负责死刑案件的侦查,这是保证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基础环节。《意见》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全面、及时收集证据。侦查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严禁违法收集证据。
  二是加强证据的保全和固定工作。侦查机关对证据的原物、原件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者擅自处理。涉及命案的,应当通过被害人近亲属辨认、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方式确定被害人身份;对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作同一认定。
  三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侦查机关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其被羁押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严禁违法取证,严禁暴力取证。
  四是全面移送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包括第一次讯问笔录及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在内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等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一并移送。
  问: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人民检察院发挥哪些作用?
  答: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死刑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对保证死刑案件质量负有重要责任。《意见》强调:
  一是严格把握案件的法定起诉标准。《意见》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决定和不起诉决定的具体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审查仍然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严格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核查。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三是加强法律监督。《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问: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
  答:人民法院负责对死刑案件的审判,这是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最后关口,责任重大。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意见》提出:
  一是强调证人出庭作证。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上述证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一、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书面陈述、书面证言、鉴定结论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意见》强调,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派员出庭。
  三是严格把握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认真审查。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对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四是复核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
  问:《意见》对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职责中有什么要求和保障?
  答:律师对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保证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起到重要帮助作用,《意见》对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职责中有以下要求和保障:
  一是律师应当尽职尽责。《意见》要求,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理死刑案件应当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提高辩护质量,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发现有刑讯逼供情形的,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反映。
  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履行辩护职责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调解决,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意见》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材料提供便利。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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