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跃 严选律师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发布时间:2020-06-07
《》第117条规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或者只造成了轻微的危害后果。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交通设施被破坏,致使交通设施倾覆、毁坏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量刑档次 |
对应情节 |
有关概念解释 |
附加刑的适用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实害后果。 |
《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关于“严重后果”的标准认定,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一般是指因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形。 |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