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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7:39:00

犯投敌叛变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携带武器或国家秘密投敌叛变的;胁迫他人与其一同叛变的;高级官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如机要人员)叛变的,等等。

武装部队人员,是指在国家正规部队或者其他武装组织中服役的人员,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在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武装组织,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强大的后备力量。这三种人员,是维护和保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带领他们投敌叛变,对国家安全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对带领他们投敌叛变的,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08条、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别不同情节正确适用法定刑。《刑法》第108条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情节一般的,法定最高刑刑为10年;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携带武器或者国家秘密投敌叛变的;带领他人与其一同叛变的;叛变后为敌人效力力的;高级官员或者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叛变的;等等。“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是指带领一个以上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行为。

2.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投敌叛变的行为,必须“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适用死刑。所谓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投敌叛变,致使我方人员遭到敌人逮捕、杀害,财产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带领人数众多的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携带大量武器、弹药、重要国家机密等投敌叛变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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