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06-0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6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3.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3/27 17:05
2024/03/27 11:05
2024/03/23 10:12
2024/03/19 10:03
2024/03/18 16:49
2024/03/01 09:49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