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4条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2.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4.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