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20-06-08
立案标准
关于揶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5条作了如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该解释关于“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5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6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据此,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为6万元,揶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0万元。
因此,相应的,前述立案标准应该修改。虽然该立案标准还未修改,但因构成标准提高了犯罪数额的要求,故应该依照新的数额标准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冀)立案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或者: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4/24 15:47
2024/04/24 11:44
2024/04/23 16:19
2024/04/21 21:24
2024/04/17 15:00
2024/04/15 18:38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