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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发布时间:2020-06-09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44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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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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