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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发布时间:2015-05-1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5年5月12日)

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9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我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在肯定全市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工作的同时,也指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审议意见。慕平院长十分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高级法院围绕严格执行刑事法律规范、完善刑事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等重要方面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和方案,全面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一年来,全市法院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和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会议精神,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刑事法律规范和程序制度,努力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公正、高效审判模式,确保了刑诉法的正确实施,实现了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审结刑事一审、二审及复核案件44331件,结案率达993%;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69%,同比上升近25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超过85%;二审案件开庭率达到45%,同比上升20个百分点,市高级法院二审案件开庭率超过75%。案件改判发回率和抗诉率同比均小幅下降,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呈现同步提升的良好态势。

  一、严格执行程序规定和证据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审判工作中切实遵循法律程序规定和证据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一是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从法定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三个方面具体落实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理念。坚持依法定程序举证、质证、认证,做到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重证据分析、不主观臆断,重调查研究、不轻信经验,重证明标准、不心存侥幸。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的,依法宣告无罪;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存疑的,不作留有余地的降格处理。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对39名被告人(公诉案件被告人20人)宣告无罪。其中涉嫌故意杀人的被告人3人,体现出对过去“定放两难”的重大案件,不降低标准、勉强定罪,坚持无罪推定,切实做到疑罪从无。

  二是坚决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全市法院认真总结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经验,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力度。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只要能够提供线索和材料,法院都认真审查并依法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对经法庭调查,能够确定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共有114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其中。启动庭前会议调查的37件,启动庭审调查程序的27件;通过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3件,通过庭审调查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的14件;因排除非法证据而改变罪名认定的4件,减少犯罪事实认定的1件,检察机关撤诉的4件。为进一步推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落实,市高级法院组织一中院、海淀法院、门头沟法院成立调研组,深入研究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继续完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央确定“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项目后,市高级法院被最高法院指定为全国范围内试点的六家成员单位之一,《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被“两高三部”正在起草的《关于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吸收采纳。

  三是建立健全证据制度的配套工作机制。市高级法院对近五年来宣告无罪及纠正的冤错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针对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补查补正不及时等突出问题,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完善多项落实证据制度的配套工作机制。建立了重大刑事案件瑕疵证据快速补查补正机制,推动侦查机关将证据补查补正工作纳入考核,确保案件证据问题得到最快最及时的解决。建立了刑事案件证据问题的通报、反馈机制,对于取证过程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通报侦诉机关,侦诉机关及时反馈改进情况。建立了解决证据问题的沟通联络机制,先后协调解决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出庭、法庭对技侦证据的调查核实、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调整等困扰审判的证据问题。

  四是严格执行审限规定,防止超期羁押。全市法院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法院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推进方案》,继续开展久押不决刑事案件清理工作。依托久押不决案件通报机制、风险案件监控机制、“四定一督”清理机制等长效工作机制,将最高法院挂账的案件于今年6月底全部清理完毕。针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延审报批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报请、批准延审程序的意见》,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延审报批程序的通知》,严格了延长审限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条件,强化了下级法院审限内结案的意识,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期的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截止今年6月,高、中两级法院共批准下级法院报请延长审限案件322件,仅占中级、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098%,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大幅提高,“边清边积”现象得到根本扭转。

  二、强化庭审中心功能,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

  全市法院不断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充分发挥庭审中心功能,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着力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切实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通过庭审来查明案件事实。

  一是继续推动庭审程序和制度的落实和完善。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证人、鉴定人出庭及保护工作,不断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率。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关键证人出庭超过300余人次,鉴定人出庭40余人次。对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采取设置法庭专用通道,不公开个人信息、遮挡容貌、变声处理、视频作证等保护措施,消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顾虑。加大保障性规定的执行力度,对于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不采纳其鉴定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情况。及时调研总结庭前会议制度实施情况和经验,准确定位庭前会议的功能和作用,制定《关于规范庭前会议程序的工作意见》。在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中,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及时整理案件证据和明确争议焦点,消除可能影响和中断庭审的因素,确保庭审集中、持续、高效。克服人员紧张等困难,加大法庭扩建、改造力度,保障依法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纠错及权利保障功能。

  二是强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提高控辩庭审对抗质量。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精神,充分保障落实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全面履行诉讼权利告知义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委托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等重要诉讼权利都做到庭前、庭审中两次告知。高度重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的申请,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加强对辩护律师依法行使阅卷、调查取证、发表辩护、质证意见等执业权利的保障力度,更加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查明案件事实、审查认定证据上的重要作用。在庭审中更加尊重辩护律师,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要求和意见,依法妥善应对处理;在审查、评议案件时,要求对辩护意见进行专门分析、讨论;在裁判文书中,要求全面反映和回应辩护意见,充分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

  三是组织开展刑事案件庭审调查评比。为提升刑事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市高级法院今年组织全市法院开展了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活动以院、庭长开示范庭和进行“优秀示范庭审”评比为主要形式,以庭前准备、庭审程序、庭审驾驭、庭审礼仪等内容为评比重点,要求尽量选择重大、疑难、典型的刑事案件参与调查评比。为真正锻炼队伍,防止形式主义,庭前不搞任何形式的演练,不就庭审程序与诉讼各方提前沟通,不对旁听人员进行限制。全市法院共完成示范庭审24个。所有示范庭审均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旁听并提出点评意见,明确指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由法院及时整改。中级法院开示范庭时,辖区全部基层法院观摩旁听并参与点评,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取长补短、共同提升。通过开展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刑事法官的庭审中心意识得到强化,庭审驾驭能力得到锻炼,庭审规范化建设得到深化,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诉讼规范高效

  全市法院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要求,在审判权运行机制、量刑规范化、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等重要方面,加强实践探索、问题分析和经验总结,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诉讼更加规范高效。

  一是完善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规范上、下级法院间的审判监督指导方式,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下级法院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取消对个案事实、证据、量刑问题的请示,保障审级监督纠错功能。探索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改革,通过科学界定各级审判组织的职责,进一步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责任制。如市一中院制定了《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细则》和《刑事审判庭管理细则》,明确界定了院庭长管理权的界限和范围,强化了承办法官自我管理及合议庭审判长的内部管理。加强人民陪审工作,增加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和人数,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的方式和流程,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审判活动,确保其享有同等审判权。强化审判权运行的外部监督,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实现刑事审判流程及符合条件的刑事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进一步加大刑事案件网络庭审直播、庭审情况微博信息发布的工作力度。

  二是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为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的工作部署,市高级法院专门成立了量刑规范化全面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先后三次召集全市中、基层法院座谈会征求意见,对《北京市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全面修改;举办了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培训班;组织了对全市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对量刑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根据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全市法院对庭审程序都进行了调整,以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增强量刑程序的公开度、透明度。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均区分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通过严格规范量刑工作,避免量刑程序工具化倾向,确保量刑公平、公开、公正。

  三是确保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开展刑事案件速裁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出台后,北京市被确定为试点地方。市高级法院将全市区县法院均纳入试点单位的范围。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市高级法院召开了全市法院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部署会,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工作要求;根据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全市法院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数量进行了调研摸底,对审判力量、法庭等资源重新配置。同时,抓好速裁程序试点与完善审判责任制的结合,建立了与速裁程序相配套的主审法官办案机制、裁判文书签发机制、审判业绩评价机制和违法违纪行为惩戒机制;抓好速裁程序试点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结合,协调处理好速裁程序与快速审理机制的关系,建立与速裁程序相适应的立案绿色通道、专人办理、快速交付执行等审判工作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刑事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

  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为我们依法依程序办案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为确保法律得到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执行,全市法院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要求,着力提升刑事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刑事审判队伍。

  一是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组织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关于推进法治建设、防范冤假错案等重要论述、批示及最高法院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会议精神,使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成为全体刑事法官和刑事审判工作的行动指南。在审判工作中,要求刑事法官以“无私者无畏”的勇气和担当。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秉公执法,将罪刑法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控辩平等、证据裁判、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中,确保刑事审判全过程严格依法进行。

  二是不断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全市法院围绕修改后的刑诉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新实施的法律规范,持续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刑事审判法官领会法律精髓,准确适用法律。以北京市刑法学会为平台,引导广大刑事审判人员保持理论兴趣,关注法学研究最新成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增强理论功底和法学修养。以“双优法官”评选、“两评查”、司法业务技能比赛、刑事庭审调查评比等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刑事审判干警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说理的能力,全面锻炼提升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是加强司法作风和廉政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密切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充分尊重群众和服务群众。同时,加强刑事审判队伍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五个严禁”等廉政制度规定,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以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总的来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经过全市法院的共同努力,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已平稳度过“磨合期”,刑事审判制度、机制运转顺畅,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修改后刑诉法全面、准确实施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贯彻还不彻底,审判对侦诉工作的导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二是一些重要制度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审查缺乏经验,总体出庭率也仍然偏低;证人保护措施的具体责任不明确等。三是审判制度机制还需要完善。如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还须要进一步细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尽快健全和落实等等。下一步,全市法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继续推动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无罪推定,落实疑罪从无。更加严格地遵循法定诉讼程序,更加坚决地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更加严格地执行证明标准和各项证据制度。二是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设,通过公开公正审理、严格依法裁判,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不断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建设,推进庭审实质化和庭审规范化。三是按照中央、市委、最高法院部署,积极落实司法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刑事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将继续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及时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和实体并重、质量和效率并重,确保每个刑事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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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发布时间:2015-05-1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对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5年5月12日)

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9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我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在肯定全市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工作的同时,也指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审议意见。慕平院长十分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高级法院围绕严格执行刑事法律规范、完善刑事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等重要方面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和方案,全面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一年来,全市法院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和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会议精神,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不断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行刑事法律规范和程序制度,努力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公正、高效审判模式,确保了刑诉法的正确实施,实现了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审结刑事一审、二审及复核案件44331件,结案率达993%;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69%,同比上升近25个百分点,当庭宣判率超过85%;二审案件开庭率达到45%,同比上升20个百分点,市高级法院二审案件开庭率超过75%。案件改判发回率和抗诉率同比均小幅下降,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呈现同步提升的良好态势。

  一、严格执行程序规定和证据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审判工作中切实遵循法律程序规定和证据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确保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一是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从法定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三个方面具体落实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理念。坚持依法定程序举证、质证、认证,做到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重证据分析、不主观臆断,重调查研究、不轻信经验,重证明标准、不心存侥幸。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的,依法宣告无罪;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存疑的,不作留有余地的降格处理。2013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对39名被告人(公诉案件被告人20人)宣告无罪。其中涉嫌故意杀人的被告人3人,体现出对过去“定放两难”的重大案件,不降低标准、勉强定罪,坚持无罪推定,切实做到疑罪从无。

  二是坚决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全市法院认真总结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经验,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力度。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只要能够提供线索和材料,法院都认真审查并依法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对经法庭调查,能够确定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全市法院共有114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其中。启动庭前会议调查的37件,启动庭审调查程序的27件;通过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3件,通过庭审调查程序排除非法证据的14件;因排除非法证据而改变罪名认定的4件,减少犯罪事实认定的1件,检察机关撤诉的4件。为进一步推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落实,市高级法院组织一中院、海淀法院、门头沟法院成立调研组,深入研究细化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继续完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央确定“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项目后,市高级法院被最高法院指定为全国范围内试点的六家成员单位之一,《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被“两高三部”正在起草的《关于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规定》吸收采纳。

  三是建立健全证据制度的配套工作机制。市高级法院对近五年来宣告无罪及纠正的冤错案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针对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补查补正不及时等突出问题,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完善多项落实证据制度的配套工作机制。建立了重大刑事案件瑕疵证据快速补查补正机制,推动侦查机关将证据补查补正工作纳入考核,确保案件证据问题得到最快最及时的解决。建立了刑事案件证据问题的通报、反馈机制,对于取证过程中存在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通报侦诉机关,侦诉机关及时反馈改进情况。建立了解决证据问题的沟通联络机制,先后协调解决公安机关鉴定人员出庭、法庭对技侦证据的调查核实、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调整等困扰审判的证据问题。

  四是严格执行审限规定,防止超期羁押。全市法院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依法清理久押不决案件的指导意见》和《全国法院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工作推进方案》,继续开展久押不决刑事案件清理工作。依托久押不决案件通报机制、风险案件监控机制、“四定一督”清理机制等长效工作机制,将最高法院挂账的案件于今年6月底全部清理完毕。针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延审报批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报请、批准延审程序的意见》,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延审报批程序的通知》,严格了延长审限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条件,强化了下级法院审限内结案的意识,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期的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减少。截止今年6月,高、中两级法院共批准下级法院报请延长审限案件322件,仅占中级、基层法院审理案件总数的098%,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大幅提高,“边清边积”现象得到根本扭转。

  二、强化庭审中心功能,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

  全市法院不断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充分发挥庭审中心功能,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着力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模式,切实做到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通过庭审来查明案件事实。

  一是继续推动庭审程序和制度的落实和完善。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证人、鉴定人出庭及保护工作,不断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率。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关键证人出庭超过300余人次,鉴定人出庭40余人次。对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采取设置法庭专用通道,不公开个人信息、遮挡容貌、变声处理、视频作证等保护措施,消除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顾虑。加大保障性规定的执行力度,对于鉴定人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的,不采纳其鉴定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情况。及时调研总结庭前会议制度实施情况和经验,准确定位庭前会议的功能和作用,制定《关于规范庭前会议程序的工作意见》。在一批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中,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及时整理案件证据和明确争议焦点,消除可能影响和中断庭审的因素,确保庭审集中、持续、高效。克服人员紧张等困难,加大法庭扩建、改造力度,保障依法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纠错及权利保障功能。

  二是强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提高控辩庭审对抗质量。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精神,充分保障落实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全面履行诉讼权利告知义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委托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等重要诉讼权利都做到庭前、庭审中两次告知。高度重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的申请,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加强对辩护律师依法行使阅卷、调查取证、发表辩护、质证意见等执业权利的保障力度,更加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查明案件事实、审查认定证据上的重要作用。在庭审中更加尊重辩护律师,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要求和意见,依法妥善应对处理;在审查、评议案件时,要求对辩护意见进行专门分析、讨论;在裁判文书中,要求全面反映和回应辩护意见,充分阐述采纳与否的理由。

  三是组织开展刑事案件庭审调查评比。为提升刑事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市高级法院今年组织全市法院开展了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活动以院、庭长开示范庭和进行“优秀示范庭审”评比为主要形式,以庭前准备、庭审程序、庭审驾驭、庭审礼仪等内容为评比重点,要求尽量选择重大、疑难、典型的刑事案件参与调查评比。为真正锻炼队伍,防止形式主义,庭前不搞任何形式的演练,不就庭审程序与诉讼各方提前沟通,不对旁听人员进行限制。全市法院共完成示范庭审24个。所有示范庭审均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旁听并提出点评意见,明确指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由法院及时整改。中级法院开示范庭时,辖区全部基层法院观摩旁听并参与点评,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取长补短、共同提升。通过开展刑事庭审调查评比活动,刑事法官的庭审中心意识得到强化,庭审驾驭能力得到锻炼,庭审规范化建设得到深化,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三、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诉讼规范高效

  全市法院适应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要求,在审判权运行机制、量刑规范化、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等重要方面,加强实践探索、问题分析和经验总结,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诉讼更加规范高效。

  一是完善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规范上、下级法院间的审判监督指导方式,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下级法院请示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取消对个案事实、证据、量刑问题的请示,保障审级监督纠错功能。探索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改革,通过科学界定各级审判组织的职责,进一步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审判责任制。如市一中院制定了《刑事审判合议庭运行细则》和《刑事审判庭管理细则》,明确界定了院庭长管理权的界限和范围,强化了承办法官自我管理及合议庭审判长的内部管理。加强人民陪审工作,增加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和人数,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刑事案件的方式和流程,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有序参与审判活动,确保其享有同等审判权。强化审判权运行的外部监督,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要求,实现刑事审判流程及符合条件的刑事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进一步加大刑事案件网络庭审直播、庭审情况微博信息发布的工作力度。

  二是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为落实修改后刑诉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的规定,根据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的工作部署,市高级法院专门成立了量刑规范化全面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先后三次召集全市中、基层法院座谈会征求意见,对《北京市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全面修改;举办了全市法院量刑规范化培训班;组织了对全市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对量刑信息系统进行维护。根据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全市法院对庭审程序都进行了调整,以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增强量刑程序的公开度、透明度。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均区分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通过严格规范量刑工作,避免量刑程序工具化倾向,确保量刑公平、公开、公正。

  三是确保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开展刑事案件速裁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出台后,北京市被确定为试点地方。市高级法院将全市区县法院均纳入试点单位的范围。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市高级法院召开了全市法院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部署会,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工作要求;根据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对全市法院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数量进行了调研摸底,对审判力量、法庭等资源重新配置。同时,抓好速裁程序试点与完善审判责任制的结合,建立了与速裁程序相配套的主审法官办案机制、裁判文书签发机制、审判业绩评价机制和违法违纪行为惩戒机制;抓好速裁程序试点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的结合,协调处理好速裁程序与快速审理机制的关系,建立与速裁程序相适应的立案绿色通道、专人办理、快速交付执行等审判工作机制。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刑事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

  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为我们依法依程序办案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为确保法律得到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执行,全市法院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要求,着力提升刑事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刑事审判队伍。

  一是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组织全市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关于推进法治建设、防范冤假错案等重要论述、批示及最高法院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会议精神,使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成为全体刑事法官和刑事审判工作的行动指南。在审判工作中,要求刑事法官以“无私者无畏”的勇气和担当。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秉公执法,将罪刑法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控辩平等、证据裁判、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中,确保刑事审判全过程严格依法进行。

  二是不断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全市法院围绕修改后的刑诉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新实施的法律规范,持续组织开展学习培训,确保刑事审判法官领会法律精髓,准确适用法律。以北京市刑法学会为平台,引导广大刑事审判人员保持理论兴趣,关注法学研究最新成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增强理论功底和法学修养。以“双优法官”评选、“两评查”、司法业务技能比赛、刑事庭审调查评比等活动为契机,不断提高刑事审判干警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说理的能力,全面锻炼提升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是加强司法作风和廉政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密切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充分尊重群众和服务群众。同时,加强刑事审判队伍自身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五个严禁”等廉政制度规定,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以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总的来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经过全市法院的共同努力,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已平稳度过“磨合期”,刑事审判制度、机制运转顺畅,贯彻修改后刑诉法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修改后刑诉法全面、准确实施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贯彻还不彻底,审判对侦诉工作的导向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二是一些重要制度的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审查缺乏经验,总体出庭率也仍然偏低;证人保护措施的具体责任不明确等。三是审判制度机制还需要完善。如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还须要进一步细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尽快健全和落实等等。下一步,全市法院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继续推动修改后刑诉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无罪推定,落实疑罪从无。更加严格地遵循法定诉讼程序,更加坚决地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更加严格地执行证明标准和各项证据制度。二是坚持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中心主义。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建设,通过公开公正审理、严格依法裁判,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环节的制约和引导作用。不断完善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机制建设,推进庭审实质化和庭审规范化。三是按照中央、市委、最高法院部署,积极落实司法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刑事司法公正。

  全市法院将继续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能,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及时研究解决法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和实体并重、质量和效率并重,确保每个刑事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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