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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05-30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的通知》

(2001年5月3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就确定的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罪的起点数量“数量较大的”,以二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以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的,以一百立方米或幼树五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罪的起点数量“数量较大”的,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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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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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3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就确定的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通知如下:

  一、盗伐林木罪的起点数量“数量较大的”,以二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以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的,以一百立方米或幼树五千株为起点。

  二、滥伐林木罪的起点数量“数量较大”的,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的,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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