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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03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6〕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8号)精神,决定建立我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公安厅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健全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和防范工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6年2月3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8号)精神,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有效打击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决定建立河北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分析全省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政策措施,部署开展联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专项行动;

  (二)落实国家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研究部署我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相关工作,安排协调解决两部门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审议相关制度文件;

  (三)通报和审议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确定需两厅督办的重大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

  (五)指导全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督促检查。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组成;

  (二)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基金监督工作的副厅长、省公安厅主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厅长担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法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保处、社保局、医保中心、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信息中心相关负责同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2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和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各1名干部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决定。

  三、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单位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牵头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二)法规处:提供法律事务支持;

  (三)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保处:提供与负责险种相关的政策支持;

  (四)社保局、医保中心、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提供与负责险种的数据、资料、报表支持;

  (五)信息中心:提供社保相关数据技术支持。

  省公安厅相关单位

  (六)刑事侦查局:组织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诈骗案件进行查处。

  四、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设立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大要案侦查支队副支队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副处级干部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联席会议组织筹办以及日常联络、调研、咨询和信息交流等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报告和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衔接中的具体问题,安排工作协作配合有关具体事宜;研究分析社会保险欺诈现状,开展典型案例剖析,提出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政策措施建议;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l至2次,由召集人轮流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成员召集;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

  六、工作要求

  (一)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有关问题;

  (二)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向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

  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赵新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李国华 公安厅副厅长

  副召集人:马永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处长

  孙玉昭 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大要案侦查支队政委

  成  员:张 钧 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大要案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赵国清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陈建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副调研员

  林胜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副调研员

  陈泉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副调研员

  王淼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副处长

  周丽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

  刘伯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

  张盛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保处副处长

  魏兴凯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处副调研员

  马书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中心副主任

  杨振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调研员

  顼庆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副主任

  联 络 员:刘 杰 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大要案侦查支队

  刘 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

  附件2

  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马永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处长

  副主任:张 钧 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大要案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林胜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副调研员

  成 员:公安厅刑事侦查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法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保处、社保局、医保中心、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信息中心相关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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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03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6〕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8号)精神,决定建立我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公安厅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健全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和防范工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公安厅

2016年2月3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8号)精神,加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有效打击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决定建立河北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分析全省社会保险欺诈形势和任务,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政策措施,部署开展联合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专项行动;

  (二)落实国家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研究部署我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相关工作,安排协调解决两部门协作配合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审议相关制度文件;

  (三)通报和审议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确定需两厅督办的重大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案件;

  (五)指导全省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督促检查。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组成;

  (二)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基金监督工作的副厅长、省公安厅主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厅长担任;

  (三)联席会议成员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法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保处、社保局、医保中心、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信息中心相关负责同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四)联席会议设联络员2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和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各1名干部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决定。

  三、职责分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单位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牵头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二)法规处:提供法律事务支持;

  (三)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保处:提供与负责险种相关的政策支持;

  (四)社保局、医保中心、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提供与负责险种的数据、资料、报表支持;

  (五)信息中心:提供社保相关数据技术支持。

  省公安厅相关单位

  (六)刑事侦查局:组织全省各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诈骗案件进行查处。

  四、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设立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公安厅大要案侦查支队副支队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副处级干部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联席会议组织筹办以及日常联络、调研、咨询和信息交流等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报告和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衔接中的具体问题,安排工作协作配合有关具体事宜;研究分析社会保险欺诈现状,开展典型案例剖析,提出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政策措施建议;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l至2次,由召集人轮流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成员召集;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办公室成员会议。

  六、工作要求

  (一)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有关问题;

  (二)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三)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向各成员单位及时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1

  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赵新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李国华 公安厅副厅长

  副召集人:马永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处长

  孙玉昭 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大要案侦查支队政委

  成  员:张 钧 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大要案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赵国清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陈建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副调研员

  林胜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副调研员

  陈泉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副调研员

  王淼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副处长

  周丽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副处长

  刘伯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

  张盛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保处副处长

  魏兴凯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处副调研员

  马书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中心副主任

  杨振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调研员

  顼庆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副主任

  联 络 员:刘 杰 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大要案侦查支队

  刘 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

  附件2

  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马永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处长

  副主任:张 钧 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大要案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林胜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副调研员

  成 员:公安厅刑事侦查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法规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农保处、社保局、医保中心、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信息中心相关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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