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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13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3月13日 冀公法[2016] 23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部署,切实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受案立案环节流程管控和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及时、便民、规范、公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条 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坚持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案管中心设在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案管中心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案件,要全部实行警情网上登记,警情数据网上流转,法律文书网上制作,受案立案网上监督,执法过程网上查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接报警、受案立案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案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勤务指挥平台、网上执法办案等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

  (二)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涉税的经济犯罪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

  (三)统一接受登记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并网上指派相关办案部门开展受案、立案工作;

  (四)协调解决案件管辖争议;

  (五)对经调查或侦查认为应由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口对外移送;

  (六)掌握本级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做到受案立案数据一口统计汇总;

  (七)对在受案立案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督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负责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案管中心反馈情况。

 

第九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对接报案要及时登记,及时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并对案管中心发现的受案立案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条 公安机关纪检、督察、信访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受案立案问题,要依职责及时予以纠改,对在受案立案中出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接报案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110接报警案件登记程序: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接110电话报警后,立即将警情录入勤务指挥平台,向有管辖权的办案部门完成派警。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接到派警指令,在处警结束后,通过勤务指挥平台进行处警反馈,并通过该平台将有效警情流转至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处警案件进行网上受案登记,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有关人员出具受案回执。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直接接警案件登记程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接到群众上门报案(含控告、举报、扭送)、嫌疑人投案以及工作中发现刑事、行政案件后,必须立即将警情录入勤务指挥平台,及时通过该平台将案件流转至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当场进行网上受案登记,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有关人员出具受案回执。禁止接到案件不予受案登记、不收证据材料、不给法律文书,确保有案必受、受案必登。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第十三条 上级机关交办案件、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登记程序:统一由本级公安机关案管中心接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内登记后指派有管辖权的办案警种、部门进行受案并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制作受案登记表时,根据初步了解的案件情况,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难以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的,按照行政案件受理,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涉嫌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第二节 受案立案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第十八条 一般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能在7日内完成立案审查的,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案件经过受案审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依法向报案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刑事案件经过立案审查后,不予立案的,依法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三节 受案立案信息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案管中心利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勤务指挥平台和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每日对接处警、受立案情况、执法过程音视频资料等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 案管中心通过巡查发现应当受案而未受案的,及时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下发《责令受案通知书》,通知办案单位进行受案;发现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及时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下发《责令立案通知书》,通知办案单位进行立案;发现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及时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下发《责令撤销案件通知书》,通知办案单位进行撤案。

 

第二十四条 案管中心通过巡查发现未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受案、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下发《责令履行受案立案职责通知书》,通知办案单位依法履行受案立案职责。

 

第二十五条 办案单位在接到案管中心的整改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告案管中心。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依法及时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案件相关信息。

 

第四节 管辖争议协调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级公安机关办案警种、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由案管中心审核研究并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依法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由相关公安机关案管中心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案管中心审核研究并报请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指定管辖。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案管中心在受案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应由当前单位管辖的,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指定有管辖权的单位管辖。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附件:1.责令受案通知书(略)

  2.责令立案通知书(略)

  3.责令撤销案件通知书(略)

  4.责令履行受案立案职责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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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13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6年3月13日 冀公法[2016] 23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部署,切实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受案立案环节流程管控和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缓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及时、便民、规范、公开,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第三条 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坚持突出问题导向、遵循办案规律、坚持质效并重、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管中心),案管中心设在同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案管中心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案件,要全部实行警情网上登记,警情数据网上流转,法律文书网上制作,受案立案网上监督,执法过程网上查询。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有关警种、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接报警、受案立案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案管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勤务指挥平台、网上执法办案等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

  (二)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涉税的经济犯罪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

  (三)统一接受登记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和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并网上指派相关办案部门开展受案、立案工作;

  (四)协调解决案件管辖争议;

  (五)对经调查或侦查认为应由其他机关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口对外移送;

  (六)掌握本级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做到受案立案数据一口统计汇总;

  (七)对在受案立案工作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督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负责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案管中心反馈情况。

 

第九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对接报案要及时登记,及时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并对案管中心发现的受案立案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条 公安机关纪检、督察、信访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的受案立案问题,要依职责及时予以纠改,对在受案立案中出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接报案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110接报警案件登记程序: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接110电话报警后,立即将警情录入勤务指挥平台,向有管辖权的办案部门完成派警。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接到派警指令,在处警结束后,通过勤务指挥平台进行处警反馈,并通过该平台将有效警情流转至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处警案件进行网上受案登记,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有关人员出具受案回执。

 

第十二条 办案部门直接接警案件登记程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接到群众上门报案(含控告、举报、扭送)、嫌疑人投案以及工作中发现刑事、行政案件后,必须立即将警情录入勤务指挥平台,及时通过该平台将案件流转至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当场进行网上受案登记,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有关人员出具受案回执。禁止接到案件不予受案登记、不收证据材料、不给法律文书,确保有案必受、受案必登。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第十三条 上级机关交办案件、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登记程序:统一由本级公安机关案管中心接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内登记后指派有管辖权的办案警种、部门进行受案并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第十五条 办案部门制作受案登记表时,根据初步了解的案件情况,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难以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的,按照行政案件受理,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涉嫌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第二节 受案立案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第十八条 一般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不能在7日内完成立案审查的,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案件经过受案审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依法向报案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刑事案件经过立案审查后,不予立案的,依法向报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第三节 受案立案信息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案管中心利用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勤务指挥平台和可视化监督管理平台等信息系统每日对接处警、受立案情况、执法过程音视频资料等进行巡查。

 

第二十三条 案管中心通过巡查发现应当受案而未受案的,及时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下发《责令受案通知书》,通知办案单位进行受案;发现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及时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下发《责令立案通知书》,通知办案单位进行立案;发现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及时报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下发《责令撤销案件通知书》,通知办案单位进行撤案。

 

第二十四条 案管中心通过巡查发现未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受案、立案或不予立案的,下发《责令履行受案立案职责通知书》,通知办案单位依法履行受案立案职责。

 

第二十五条 办案单位在接到案管中心的整改通知后,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告案管中心。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警务执法办案查询系统、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依法及时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案件相关信息。

 

第四节 管辖争议协调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级公安机关办案警种、部门之间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由案管中心审核研究并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依法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之间对案件管辖存在争议的,由相关公安机关案管中心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案管中心审核研究并报请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指定管辖。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案管中心在受案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应由当前单位管辖的,报请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指定有管辖权的单位管辖。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附件:1.责令受案通知书(略)

  2.责令立案通知书(略)

  3.责令撤销案件通知书(略)

  4.责令履行受案立案职责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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