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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冀司[2012]15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决定废止200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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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冀司[2012]15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决定废止200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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