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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1-06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敦促全市法院在执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自觉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及各执行分局县(市)区执行大队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民航、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未经采取强制处分性执行措施且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完毕或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案的,执行费用减半收取。

  四、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对财产变化情况不主动申报、申报不实或逾期拒不主动到庭就履行能力作专题说明的,一律采取强制拘传和搜查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拘留、罚款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且有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313条之规定,联合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所有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主动到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听从传唤随时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执行部门报告;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的具体事项并报告执行部门。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拘传、搜查等执行措施。

  七、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核查情况,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部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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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敦促全市法院在执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自觉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及各执行分局县(市)区执行大队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按照规定程序屏蔽执行案件信息。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会同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民航、铁路等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惩戒措施,直至其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未经采取强制处分性执行措施且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完毕或当事人双方和解结案的,执行费用减半收取。

  四、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对财产变化情况不主动申报、申报不实或逾期拒不主动到庭就履行能力作专题说明的,一律采取强制拘传和搜查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拘留、罚款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且有规避、妨碍和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313条之规定,联合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所有被执行人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主动到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听从传唤随时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执行部门报告;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的具体事项并报告执行部门。对拒不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拘传、搜查等执行措施。

  七、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带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八、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违法高消费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并根据核查情况,按相关规定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部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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