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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拿项目给回扣?卓安深圳分所谈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罪名转化

发布时间:2026-05-22 16:17:08

企业为拿项目给回扣?卓安深圳分所谈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罪名转化

典型案情

2021年,某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Z先生因企业经营陷入资金困境,在融资过程中与某担保公司产生业务往来。为获取急需的周转资金,Z先生向该担保公司原董事长支付了高额利息及费用。检察机关随后指控Z先生及其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涉案金额合计高达512万元(其中现金80万元,高息借款利息432万元)。

2024年12月,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司及Z先生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Z先生有期徒刑二年(实刑)。判决生效后,企业面临停产危机,200余名员工的就业安置存在不确定性,Z先生及其家庭陷入极大困境。

更棘手的是,侦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存在“公私不分”的情况——Z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资金往来。若按个人行贿罪认定,512万元的涉案金额已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名定性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命运走向。二审阶段,Z先生家属委托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介入辩护。

针对此类高频且高度复杂的行贿案件,本文将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解释与深圳监察委、检察院办案实务,拆解罪名转化的核心逻辑。

一、2026新法解读:从“看名义”到“看实质”的裁判规则剧变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标准往往局限于“谁出的钱”和“以谁的名义”。但从2026年5月1日起,这一裁判逻辑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第十六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两罪界分的“双重要件” :

1.形式要件(单位意志):必须是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依职权决定。

2.实质要件(利益归属):违法所得必须归单位所有。

核心警示:财产混同即“穿透”

该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个人财产和单位财产高度混同,单位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的,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家的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无法有效区隔(例如:用个人微信收取公司款项、随意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即便行贿行为经过了所谓的“股东会决议”或“老板签字”,司法机关也将刺破公司面纱,直接将单位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

罪名转化对照表

评估维度

单位行贿罪(轻罪/企业责任)

个人行贿罪(重罪/个人责任)

卓安辩护降档切入点

立案及量刑标准

入罪门槛20万元;情节严重:20万-200万,刑期3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200万以上,刑期3-10年

入罪门槛3万元;普通情节:3年以下;情节严重(100万-500万):3-10年;情节特别严重(500万以上):10年以上至无期

首要目标是“打掉个人定性”。同一笔200万的行贿款,认定为单位行贿最高刑3年,认定为个人行贿起步就是5-10年。

责任主体

双罚制:单位判处罚金 + 直接责任人承担自由刑

单罚制:仅自然人承担自由刑与罚金

区分“老板决策”与“执行层面” 。在单位行贿中,可主张非实际控制人的高管或经办人为从犯;在个人行贿中,需争取自首、从犯等情节。

核心判定标准

决策程序合规(会议记录)+ 利益归公 + 财产独立

“个人意志”主导 + 利益归个人 + 财产混同

构建“合规防火墙” 。必须证明公司有独立的财务制度,且涉案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经营惯例。

二、核心法理争议:一人公司的“老板签字”算单位意志吗?

在实务中,很多中小微企业根本没有规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一句话”是否能代表单位?

(一)学术界定与实务裁判尺度的统一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忠孙律师,结合其20年刑事执业经验及在深圳律协刑事犯罪预防委的实务研究指出:在认定单位意志时,不应拘泥于“形式上的会议”,而应考察决策者是否在职权范围内为“单位利益”行事。

即便是一人公司,只要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行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司经营(如中标、获取贷款),且中标利润确实归属于公司,并未转入个人账户,就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

(二)真实判例复盘:512万行贿指控的“借贷辩护法”

案件详情】

在一起震动业界的单位行贿案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Z某因公司经营中的512万元资金往来,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刑)。

对于Z某而言,这不仅意味着即将面临两年的牢狱之灾,更意味着200多名员工可能失业,一家企业可能就此陷入瘫痪。情况极其危急:一审判决已经下达,而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书面审理——这意味着律师无法当庭质证、无法当庭辩论,所有说服工作必须通过书面材料完成,辩护难度陡增。

卓安刑事辩护团队的破局策略

面对“地狱难度”,卓安律师事务所成安律师、何冰冰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启动“案件集体研讨机制”,制定了层层递进的辩护方案:

  • 第一招:釜底抽薪——将“行贿款”还原为“借贷账”

团队没有纠结于细枝末节,而是直接切入资金性质这一核心命门。通过梳理公司繁杂的账目,律师向二审法官清晰展示了详尽的证据链:涉案款项本质上是企业间正常的经营借贷,利息符合市场标准,且有明确的借据佐证,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有本质区别。这一举措从根本上动摇了一审判决的事实基础。

  • 第二招:锁定三大从轻情节——由“重”转“轻”

团队收集了上千页新证据,向法院论证了Z某的三大情节:一是资金给付系对方索贿所致,主观恶性小;二是案发后主动代公司退还了400万元涉案款项;三是Z某全程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 第三招:用专业与诚意打通“书面审理”的壁垒

为了弥补不开庭的遗憾,律师团队先后与承办法官进行了10余次高密度的书面和电话沟通,将冰冷的法律文书转化为法官能感知到的事实与悔罪态度,最终获得了法官的理解与采纳。

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卓安律师的关键辩护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Z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Z某重获自由,企业得以继续运转。

三、“财产混同”的破解之道:财务审计级的资产隔离质证

在深圳某上市药企涉及的行贿案中,侦查机关指控公司高管个人行贿,核心论据就是“高管曾用个人账户报销公司费用,存在混同”。

卓安(深圳)分所依托任忠孙律师团队在大湾区上市公司合规领域的丰富经验,引入了“财务视角的资产隔离审查法”:

1.混同不等于占有(实质区分)

辩护律师应当申请对涉案期间的财务进行专项司法审计,重点证明:虽然存在混同,但行贿资金明确来源于单位账户,且项目收益实际流入了单位账户。如果个人账户虽是“中转站”,但资金最终的归属权和控制权仍属于公司,则不应当穿透认定为个人犯罪。

2.利用“对单位行贿”的高门槛进行降维辩护

2026年新规明确了对单位行贿的入罪标准为20万元(个人)和40万元(单位)。在某些涉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业务介绍费”案件中,若能论证收款方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单位对单位,则入罪门槛大幅提高,甚至可以争取无罪。

四、家属避坑与财产解冻指南

当企业负责人因行贿被留置或刑事拘留,公司账户往往随之冻结,员工工资发不出,在建项目停摆。这就是企业家的“至暗时刻”。

针对大湾区企业的特点,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提出以下“急救方案”:

1.申请“基本账户”解冻以维系经营:依据《监察法》及刑事诉讼法关于“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精神,律师可协助家属向办案机关申请,在不影响侦查的前提下,解冻企业用于发放工资、缴纳税款的基本账户,或允许企业在监管下进行特定交易。

2.独立财产权的紧急公证:如果涉案资金被冻结,家属应第一时间提交《合法财产甄别申请书》,证明被冻结的资金是企业的项目保证金、客户货款或专项贷款。通过证明资金来源的特定用途,将这部分资金从“涉案赃款”中剥离。

3.合规整改换取宽缓处理:根据最高检推行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微的单位行贿案件,企业在案发后积极进行合规整改(如建立反商业贿赂制度、设立合规官),可以作为对直接责任人从宽处罚(甚至不起诉)的重要依据。任忠孙律师指出,深圳作为合规改革试点前沿阵地,对这一政策的适用力度非常大。

五、为什么选择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面对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罪名定性之争,选择一支既懂企业治理又精刑事辩护的团队,往往决定了当事人是面临十年以上重刑还是争取缓刑。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形成以下差异化优势:

1.深耕大湾区司法实务,精准把握裁判尺度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忠孙律师团队长期扎根粤港澳大湾区,曾任职党政部门并拥有20年刑事执业经验,熟悉深圳及周边地区监察委、检察院、法院办理行贿类案件的证据认定标准、量刑倾向及“合规不起诉”等刑事政策的落地尺度。本案二审在不开庭审理的极端不利条件下,团队通过密集书面沟通成功说服法官改判缓刑

2.全国一体化平台,专家智库强力支撑

卓安(深圳)背靠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领域十余年、累计办案8000余件、职务犯罪案件600余件的全国性刑事专业平台。面对重大疑难案件,可快速启动总部专家会诊机制,调动法学博士、原公检法资深顾问组成的智库力量,实现“一案联动、全域赋能”。

3.全流程服务体系,覆盖危机应对黄金期

构建“事前预防—事中辩护—事后修复”全流程体系:涉案前提供反商业贿赂合规排查;涉案后在留置及侦查阶段提供极速会见、不予批捕争取;判决后提供财产解冻、合规整改等后续服务。本案中,团队凭借对资金流向的财务审计级质证和对单位意志的深度论证,成功实现实刑改缓刑

六、结语

在2026年新规的语境下,企业行贿案件的辩护已不再是单纯的口供之争,而是财务合规能力、公司治理逻辑与法律定性逻辑的深度博弈。

对于企业家而言,最务实的风控不是出事后的“找关系”,而是事前的资产隔离与合规建设。当面临调查时,聘请具备财务、合规、刑事法律复合背景的专业律师团队提前介入,在留置及侦查阶段搭建专业的控辩对话机制,是帮助企业实控人实现“罪名转化”、“量刑降档”,甚至保住企业的唯一破局之道。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介绍】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是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全国布局的重要战略支点,2025 年 6 月正式设立,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专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等领域,秉承 “卓然而成,报君以安” 宗旨,以 “专业化深耕、体系化办案、数智化服务” 打造刑事法律服务新质生产力律所。

深圳分所依托卓安全国一体化平台,整合高校法学专家、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刑事专业律师资源,专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业务覆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危化品犯罪、走私犯罪、企业合规等领域,致力于为大湾区企业与个人提供高品质、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介绍】

任忠孙 律师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主任、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校外实践导师

曾在党政部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005 年专职律师执业,深耕刑事领域 20 年。

办理及指导刑事案件超 1000 件,承办多起公安部督办大要案,多起案件入选省、市经典案例及全国无罪辩护案例。

专注大要案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控、企业家及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范,秉持 “忠人之托、致力于赢” 执业理念,办案效果广受认可。

执业信条:生命应当尊重,自由值得捍卫!

【关于我们】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全国知名、只专注办理刑事案件的精品律师事务所,总部立足成都、布局全国,在昆明、深圳、重庆、达州、西宁等地设立直营分所,并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构建强大协同办案网络,坚持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律所团队由高校法学专家、原公检法资深从业者、国内知名院校精英律师组成,是中国首家刑辩文化馆创立单位,累计办理刑事案件 8000 + 件,无罪化处理案件 500 + 件,取保候审 700 + 件,缓刑案件 700 + 件,收获当事人锦旗 600 + 面,专业实力与办案成果广受认可。

卓安打造全流程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体系:

评估性会见服务:24–48 小时极速会见,快速摸清案情、评估取保空间。

深度刑事咨询服务:一对一专业分析,客观解读罪名、量刑与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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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刑事,更专注人的价值——卓安律师事务所24小时刑事急救电话:4000-148-149

卓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塘路328号龙华区数字创新中心A座14层0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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