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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16:41:45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21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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