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延庭 严选律师
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发布时间:2020-06-13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323号)第20条的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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