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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19条的规定,伪造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①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②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贵金属纪念币的面额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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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2)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3)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的情形。

本规定中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

①人民币(含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

②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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