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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20-07-13

最高人民检察 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

《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

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摘要)

1989年10月23日)

 

 

一、 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 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三、 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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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 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两个

《通告》规定期限内受理的自首坦白的贪污贿赂案件

相互移送问题的通知(摘要)

1989年10月23日)

 

 

一、 监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金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二、 凡检察机关受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移交监察机关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三、 双方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尊重对方意见,主动搞好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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