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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健全司法人员审判监督机制,全面完善案件评查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11-09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保障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33项意见。广东高院院长龚稼立在介绍广东法院支持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情况时要求,全力推进支持深圳示范区建设各项改革措施。

在谈及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方面,龚稼立要求,深入推进审判工作标准化,完善类案同判体系建设。全方位探索建立健全门类更全、领域更广、特色更强、效率更高的复合型专业审判机构。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指引,让司法更规范、更透明、更可预期。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和审判监督机制,全面完善法官选拔、任职培训、绩效考评、案件评查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在深化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上,他要求探索多方参与企业救治和重整机制,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吸收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参加企业和个人破产诉讼财产清算和处置,借助社会力量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探索跨境破产诉讼工作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

与此同时,加大专业化金融司法保护力度。比如,全面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严厉制裁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从事非法套利等违规行为,加强完善涉私募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裁判规则,积极探索建立金融领域司法协同平台,推动完善跨境金融监管。

在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三合一”审判机制上,龚稼立要求,推动建立更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加大知识产权侵权制裁力度,加强数字化、证券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重点领域核心技术专利保护规则,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在提升法治化市域社会治理水平上,他要求推进“一站式”智能化诉讼服务,便捷民生领域纠纷实质性化解。推动基层法院对县级政府为被告行政诉讼案件实现异地管辖和跨区划审理,适度扩大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服务和保障行政机关“放管服”改革。深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支持深圳法院全面探索集中管辖东江流域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健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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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支持保障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33项意见。广东高院院长龚稼立在介绍广东法院支持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情况时要求,全力推进支持深圳示范区建设各项改革措施。

在谈及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方面,龚稼立要求,深入推进审判工作标准化,完善类案同判体系建设。全方位探索建立健全门类更全、领域更广、特色更强、效率更高的复合型专业审判机构。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和裁判指引,让司法更规范、更透明、更可预期。健全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和审判监督机制,全面完善法官选拔、任职培训、绩效考评、案件评查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在深化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上,他要求探索多方参与企业救治和重整机制,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吸收律师、会计师、清算师参加企业和个人破产诉讼财产清算和处置,借助社会力量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探索跨境破产诉讼工作机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全省及全国各地得到执行。

与此同时,加大专业化金融司法保护力度。比如,全面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严厉制裁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从事非法套利等违规行为,加强完善涉私募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裁判规则,积极探索建立金融领域司法协同平台,推动完善跨境金融监管。

在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三合一”审判机制上,龚稼立要求,推动建立更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加大知识产权侵权制裁力度,加强数字化、证券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重点领域核心技术专利保护规则,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在提升法治化市域社会治理水平上,他要求推进“一站式”智能化诉讼服务,便捷民生领域纠纷实质性化解。推动基层法院对县级政府为被告行政诉讼案件实现异地管辖和跨区划审理,适度扩大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服务和保障行政机关“放管服”改革。深化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支持深圳法院全面探索集中管辖东江流域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健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和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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