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录
手机版
小程序
刑事专栏
司法机构
个人中心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百万级法律知识库
发布时间:1983-09-14 16:23:46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节录)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83.09.14 【实施时间】 1983.09.14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一、判处死刑的应以现行重大案犯为主,对过去重罪轻判的已决犯改判死刑,应慎重掌握。
二、改判死刑的对象,应属于原来民愤很大,罪该处死,服刑期间又表现很坏,抗拒改造或重新犯罪而应坚决杀掉的案犯。
三、原来罪该处死而未处死,应考虑罪犯现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如认罪服法,老实改造的,应不再改判,不要再杀。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贵阳市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表评论